根據移民法規,申請人若是針對其申請同時提出加急處理(Premium Processing)申請,並且繳交加急處理費一千美金,則移民局必須要在收到申請的十五天處理該案件.

那麼,甚麼叫做移民局在十五天內處理該案件呢? 若是移民局在十五天之內發出了準被拒絕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或是要求補充證據通知(Request for Evidence), 或是移民局認為該申請案件有詐欺嫌疑而轉交調查, 則移民局就算是已經在十五天之內處理了該案件. 相反的,若是移民局在十五天之內,並沒有對於該申請案做出批准,拒絕,或是上述各項通知,那麼移民局就必須要退還加急處理得申請費用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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