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局今日發表新聞稿,截至2013年4月5日為止,移民局總共收到124,000件H1B申請件. 移民局已經在2013年4月7日以電腦隨機抽出65,000件H1B申請,以及20,000工作簽證申請人具有美國碩士學位的申請. 移民局將會將沒有抽中的申請件,連同政府規費一併退給申請人(或律師). 詳細新聞稿請參考官方連結.

劉佩妏律師為 台灣及 美國紐約州註冊律師,專門辦理各式簽證、親屬移民、職業移民、以及入籍申請。律師認真負責且親自面談辦案。事務所位於21700  Copley Dr. Suite 170, Diamond Bar, CA 91765
連絡電話: 1-800-339-1340。請參觀我們的網站www.peiwenlaw.com或是預約免費評估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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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的綠卡抽籤將於2010年10月5日東岸中午時間開始,2010年11月3日東岸中午時間截止. 有興趣參加的朋友們可以至U.S. Depeartment of State網站參加. 祝您順利.

http://travel.state.gov/visa/immigrants/types/types_1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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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局今日公布(2010年10月5日),截至2010年10月1日止,移民局已經收到 40,600H1B cap-subject申請以及14,900有碩士以上學歷的H1B申請. 有興趣申請H1B的讀者可以將您的完整履歷表,連絡電 話,工作職稱,工作內容,公司簡介,還有薪水Email到:
info@peiwenlaw.com另外,我們也接受H1B換雇主及延期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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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局於今天公布新的I-90 Application to Replace Permanent Resident Card表格

細節可以參考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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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I just have a quick question.(我只有一個簡單的問題,你可以快速地回答我嗎?)

這句話真的是我在辦公室最怕聽到的問題.
移民法規瞬息萬變,不管是親屬移民,職業移民,每個當事
人以及公司的狀況都不一樣. 對我來說,從來沒有一個問題是quick question.
通常我聽到這個問題,我會反問你十個問題. 根據你的回答,我再來建議對您移民案件最有利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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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局為了防止偽造工卡,自2010年5月11日開始發行新版工卡.

詳細內容請參考美國移民局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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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簽證費用即將在2010年6月4日調漲

非移民簽證

* H,L,O,P,Q, and R: $150

* E visa: $390

* K visa: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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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訊和影片來自於美國移民局--

美國移民局製作了一部宣導短片. 有意申請美國公民的民眾們可以透過此短片來了解申請公民的步驟.

這個長達十六分鐘的影片包含了(1)申請公民所需具備之條件,(2)申請公民的流程,(3)公民的面試以及考試,(4)兩個模擬面試.

到美國移民局觀賞這部宣導短片

劉佩妏律師為台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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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上一篇提到申請歸化美國公民的條件.大部分來說,綠卡持有人需要在持有綠卡之後連續在美國居住五年,並且實際在美國居住天數超過三十個月才能夠遞交公民的申請.(若是綠卡持有人為美國公民配偶,則您只需要持有綠卡之後在美國連續居住三年,並且在美國實際居住天數超過十八個月就可以提出申請.) 然而,美國移民法針對美國公民配偶外派至美國境外工作的情況,則有特殊的快速入籍規定. 在符合法律有關快速入籍的情況之下,綠卡持有人可以馬上提出快速入籍的申請,而不需要滿足連續居住以及實際居住天數的要求.

基本上,符合快速入籍的標準如下:
1. 美國公民配偶必須被美國政府,美國研究機構,國際機構,美國宗教組織,或是美國公司外派至美國境外工作.
2. 這樣的外派工作必須至少為一年.
若是美國公民配偶的雇主符合移民法上快速入籍的規定,就算是綠卡持有人才剛拿到綠卡,也可以馬上提出公民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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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律師提醒在美國的外籍人士,若是要延長現在的非移民身分,或是要改換目前的非移民身分(比如說從觀光身分改成學生身分,或是其他非移民身分的轉換),需要注意下列事項:

1. 在申請表格上,主申請人,隨同申請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名字,必須要和護照上面名字一致.

2. 主申請人,以及一起申請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附上護照個人資料頁影本,簽證頁影本,以及I-94的影印本.

3. B1/B2身分的延期理由,最好來自申請人,而非來出自律師信.

4. 申請人必須附上證據,證明有足夠的財力自行支付在美國延長居留期間所產生之一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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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事務所已經開始接受H1B申請. 請您來信附上您的完整履歷表,連絡電話,工作職稱,工作

內容,公司簡介,還有薪水. 我們會盡快和您連絡.
請Email到: info@peiwenlaw.com
另外,我們也接受H1B換雇主及延期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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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佩妏移民律師提醒尚未提出移民申請之喪偶的美國公民配偶,必須在2011年10月28日前或是或美國公民去世後兩年內遞交I-360申請.
2009年10月28日,美國總統簽署了2010年財政年度美國國土安全部撥款法案(FY2010
DHS Appropriation Act).
在本法通過之前,美國公民之配偶在美國公民過世之時,必須要與該美國公民結婚滿兩年才能夠繼續申請移民.
然而新法取消了"與美國公民結婚兩年"之限制,讓外籍配偶不管是在美國境外或是境內都可以繼續進行移民簽證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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