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佩妏移民律師提醒尚未提出移民申請之喪偶的美國公民配偶,必須在2011年10月28日前或是或美國公民去世後兩年內遞交I-360申請.

2009年10月28日,美國總統簽署了2010年財政年度美國國土安全部撥款法案(FY2010 DHS Appropriation Act). 在本法通過之前,美國公民之配偶在美國公民過世之時,必須要與該美國公民結婚滿兩年才能夠繼續申請移民. 然而新法取消了"與美國公民結婚兩年"之限制,讓外籍配偶不管是在美國境外或是境內都可以繼續進行移民簽證的申請. 同時該外籍配偶之未成年(未婚)子女也同樣享有同樣的權利申請移民.

要適用這個新法,外籍配偶必須證明下列事實:
1. 他是美國公民的法定配偶.
2. 他與美國公民的婚姻是真實的,並非為了取得移民福利而結婚.
3. 該外籍配偶在美國公民去世之後並沒有再婚.
4. 該外籍配偶符合其他移民的條件.
5. 若是該外籍配偶是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則必須符合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的其他條件.

美國移民局在新法通過之後,也發布了對於相關案件該如何審理之備忘錄. 該備忘錄針對申請人不同的案件情況,做出下列處理:

1. 針對已經提出並且正在審理之中的I-130申請:當美國公民過世之時,該I-130申請便自動轉為I-360喪偶之移民申請.

2. 針對在I-130核准之後,美國公民才過世的案件:則該核准之I-130申請便自動轉成I-360之核准案. 同時該外籍配偶之未成年未婚子女亦可以該I-360之核准來申請移民簽證或是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

3. 移民局將會對因新法通過而影響之I-485申請重新開案審理. 若是外籍配偶是以未婚夫妻K簽證進入美國,並且和美國公民結婚後提出I-485申請,則該申請則會被視作以I-360為基礎而提出的I485申請繼續審 理. 若是曾經有I-130核准並提出I-485的申請, 該外籍配偶卻因為美國公民過世而自願離開美國. 一般情況之下I-485申請會因為調整身分申請人離開美國而視為放棄I-485申請. 然而該核准的I-130會因為新法自動轉換為核准的I-360申請,從而外籍配偶可以在美國境外領事館提出移民簽證的申請.

4. 若是美國公民在2009年10月28日之前去世,但是並沒有提出任何的移民申請:外籍配偶可以在2011年10月28日之前提出I-360喪偶之移民申 請. 若是美國公民在2009年10月28日之後去世,則外籍配偶必須在美國公民去世後兩年之內提出I-360申請.

劉佩妏律師為台灣及美國紐約州註冊律師,專門辦理各式簽證、親屬移民、職業移民、以及入籍申請。律師認真負責且親自面談辦案。事務所位於21700 Copley Dr., Suite 170, Diamond Bar, CA 91765. 連絡電話: (909)861-4400。請參觀我們的網站www.peiwenlaw.com或是預約免費面談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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