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移民律師最快樂的一刻,就是得知當事人獲得簽證,或是申請獲得批准時.曾經,我拿著移民局批准的通知,在辦公室喜極而泣; 也曾經,陪同當事人出庭,知道當事人可以獲得綠卡留在美國, 我抱著當事人感動得落淚.

 

去年有一個案件,當事人第一次提出綠卡申請的時候,並沒有委任我們事務所辦理相關申請. 在綠卡面談時, 移民官濫用職權,逼迫當事人簽下撤回綠卡申請的文件. 當事人在離開移民局之後,又急又氣,找了幾個律師面談. 最後決定讓我們事務所幫他重新提出申請. 在重新提出申請的時候, 我們特別寫出前次面談移民官濫用職權的情形, 並且引用法律,讓這次的移民官知道, 我們的當事人依照法律是應該獲得綠卡的. 由於這是第二次申請, 我建議當事人面試的時候一定要請律師陪同,以防再次遇到濫用職權的移民官.

 

第二次的移民官果然對於重新申請的案件比較謹慎. 整個綠卡面談耗時兩個小時,但是總得來說,都是在法律所針對的幾個癥結點上面詢問當事人. 針對上次撤回申請的部分,他採取了我們提出的法律見解, 最後批准了當事人的綠卡申請.得知綠卡通過那天, 我想到了當事人在這六個月當中所忍受的委屈, 以及每一次進辦公室那種受到行政機關不當對待的心情, 現在終於都得到了平反.

 

另外有個案件,是H1B的申請案件. 對於H1B申請有概念的人大概都知道, H1B簽證是有限額的一種非移民工作簽證, 過去幾年也因為粥少僧多, 申請人必須在四月一日就將申請案件寄到移民局,並且參加抽籤. 去年十一月的時候, 我們事務所接到一通電話,想要詢問H1B簽證的相關事宜. 原來這個剛從研究所畢業的學生, 委任一位律師辦理H1B簽證, 最後律師在十月一日把他的案件送交到移民局,被退回了. 這位律師是一個甚麼都辦的律師, 所以連H1B簽證申請的時間都搞不清楚. 案件被退回之後, 此律師只和當事人說, 你沒有抽到籤所以被退件, 這和我們如何準備您的申請無關,只是您運氣不好.

這位當事人後來和我預約了付費的半小時諮詢, 我告訴他他律師的送件時間完全錯誤, 所以其實也沒有甚麼籤可以抽. 當事人此時對於先前的律師已經喪失信心, 決定委任我們事務所幫他辦理2010年財政年度的H1B申請.我們事務所也在四月十五號收到了這個H1B申請的核准通知, 當事人的興奮心情難以言喻.

 

 

今年有個案件, 是在領事館綠卡簽證拒簽的案件. 主要癥結點之一在於領事館的官員認定綠卡申請人已經因為超齡(超過二十一歲)而喪失綠卡的申請資格. 癥結點之二在於領事館的官員認定在經濟擔保書(I-864)上面,主要擔保人不符合資格. 這個案件原本的申請律師得知簽證被拒絕之後, 和當事人說我恐怕不能幫你做些甚麼 (I cannot do anything for you.) 後來當事人用google搜尋工作地點附近的移民律師之後,和我預約了第一次的免費面談.

面談之中, 我告訴當事人,這個案件的綠卡依照移民法是應該被批准的. 但是有時候領事館的官員對於法律的訓練素質不一, 或是對於法律的解釋錯誤, 就會拒絕一些本來依法應該被核准的案件. 當事人後來決定委任我向領事館提出法律意見, 請求他們重新考慮此綠卡申請. 我在律師信件當中,引用了相關的移民法規,兒童身分保護法,以及行政規則. 之後更主動和領事館官員用email連繫. 我自認這個案件在法律上很站得住腳, 可是對於領事館官員的素質並不是很有信心. 只希望領事館官員能夠細心詳細閱讀我的法律意見,做出一個合法的決定.

 

今天, 一早進入辦公室,心裡就想著美國時間昨天半夜正是當事人的綠卡面談呢! 趕緊發了一封email問當事人面談的經過. 當事人很開心地告訴我,謝謝我們的幫忙,簽證面談一切很順利,他們當天就獲得了綠卡簽證的批准. 這個好消息,讓我一天工作都有好心情!

 

根據律師倫理規範, 律師是不能夠對當事人的案件結果做任何保證的. 就算是提出曾經辦案成功的比例,也得告知當事人"過去的成功不代表對本案件的保證." 很多時候,來諮詢的人無法理解為何繳了律師費用, 我們還不能保證他們的案件成功. 其實我私下研究過那些在報章雜誌上面敢保證簽證一定成功,或是不成功不收費的,多半不是移民律師. 也因為他們不是移民律師, 他們也沒有甚麼好害怕的.(認真的律師多半兢兢業業,遵守律師倫理規範,深怕自己違法,執照就被吊銷了) 律師的服務雖然無法保證案件成功,可是我們可以保證會謹慎專業地來處理你的案件. 我想這樣的專業保證,比空口說白話的保證來的更重要吧.

 

附註: 本來這個blog是拿來更新相關移民新聞. 今天突然有個靈感,也許有時候記錄一下當移民律師的心情,對於自己的執業生涯會是一個很好的回憶. 所以打算開一個律師手記分類,寫下工作的心情.下一篇會寫有關於移民顧問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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